近日,经江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下发文件,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继续在国家确定的扣除限额(定额)标准基础上,按最高上浮幅度给予江苏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其中,江苏省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此次调整后,扣除限额(定额)标准较之前提高50%,将更加有利于缓解江苏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的就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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