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在本市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在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的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及办理就业登记,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单位首次提出申请应于创业主体登记注册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按招用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申领该项补贴)。
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
无注册资本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不能申领该项补贴。
初创企业为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租金补贴: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返乡创业的创业者(经营主体)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每户每年5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首次补贴申请应在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三年内提出,申请单位需连续租满一年后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之日起1年内不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
初创企业为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
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或到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服务)并做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稳定就业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按每人3000元给予到基层就业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
1.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在本市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不少于3个月);
2.见习活动开展前用人单位必须在区级或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站统一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
3.见习期间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见习人员给予补贴;
5.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
6.符合条件的在见习结束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每人每月本市最
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留用补贴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在本市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不少于3个月),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见习人员给予补贴,见习期满后企业与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后的1年内提出申请,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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