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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绝对控制权 公司章程如何设计

 2021-04-30 17:12  来源:网络综合  我来投稿 撤稿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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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分析: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能直接、当然代表公司进行各项活动。法定代表人本身理论上主要是一种虚职,其身后的身份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才是实权人物。

法定代表人纯粹是为能有一个代表公司的人。在一般行业公司,可以考虑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总经理,现在大多采用聘任的职业经理,一般属于“外人”,对其人品的信任是一个前提。建议在一些特种行业,特别是常有安全风险的企业可以考虑约定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注册资本和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三)公司注册资本;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根据现行《公司法》,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公司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等,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在章程中明确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和承担方式。

(三)股东分红和增资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分析:《公司法》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红利分配和增资时认缴出资的规则,改变后的分配、认缴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大股东为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往往要控制绝对多数的股权,但为激励或平衡其他股东,往往可以采用其他股东多分红的方式。如果不按股权比例分红的,必须明确每个股东的分红比例。而增资时优先认缴的比例也另需行明确约定。

(四)股东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析:股东的各项权利根据股权比例确定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行使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途径。通过调整表决权比例,甚至是某些小股东“控制”公司的重要途径,这点对财务投资者尤为重要,他可以通过设置在某些事项上的一票否决权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这条实际赋予公司章程两项自由规定的权利:同股不同投票权和一票否决权。这条的使用要慎重,一般存在股东需通过让渡部分经营决策权以换取其他方面的利益时才能使用。在大股东引入财务投资者时,就要注意一票否决权的规定。如果必须使用一票否决权的,建议在章程中尽量缩减股东会的职权,并将一票否决权的适用事项尽量减少,以防财务投资者以较少的股权完全控制公司。

(五)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分析:本条实际上规定了公司的绝对控股权,即拥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必须经绝对多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才能通过,其他事项由章程自行规定绝对多数决或相对多数决(二分之一以上),该种多数决包括股权比例或人数比例,即章程可以规定其他事项按股权比例表决,也可规定按人数比例表决。这一点也是《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延续。

(六)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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